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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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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
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
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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