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erp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施工及临时占用道路作业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施工及临时占用道路作业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0〕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少因道路工程施工和临时占用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洁、绿化等移动作业活动或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等施工作业对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安全、有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施工及临时占用道路作业安全防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封闭或半封闭的道路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1.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2.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城市道路施工材料装卸需临时占用车道的,应当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维护。施工料场距道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
3.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施工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
4.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夜间施工时还应当佩戴自发光装置,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
5.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标规定。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道路,施工、指路、限速等重要标志,宜在中央分隔带同时设置。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在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改建、扩建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6.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并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临时占用道路养护、维修及绿化环卫保洁等移动作业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标志。施工标志的设置应严格根据道路情况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分别提前在300米、200米、50米处设置;城市道路施工标志设置应确保安全距离。夜间占道作业还应当增设自发光交通安全设施。
2.作业期间应设专人进行巡查、维护,确保作业期间相关设施及围挡齐全、完好。作业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作业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夜间施工时还应当佩戴自发光装置,不得随意进入围挡以外的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长时间停留。
3.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作业车辆自身应装备施工隔离设施。作业现场的材料、废料、垃圾等杂物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障碍物,恢复路面。城市道路施工需占用道路的,应做好安全维护。
4.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从事道路建设养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等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经批准的道路施工作业项目,现场发现不符合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责令立即整改、补缺,并函告批准单位;对施工作业车辆及人员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或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倒查追责。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条例规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方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民参与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
第二十六条 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六)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方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民参与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
(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项施工作业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 涉及国道、省道的下列施工作业项目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
(二)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
(三)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
(四)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
涉及国道、省道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县道、乡道的施工作业项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外,从事下列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将作业时间、地点(桩号)、进度安排、作业区域布设等方案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路集中小修保养;
(二)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缝维修作业等;
(三)施划标线、安装标志及防撞护栏;
(四)其他公路养护活动涉及的作业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
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不得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料场距公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
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施工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高空作业时,还应当穿着防滑鞋和系戴安全带。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新建公路涉及到其他公路的,应当在有关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公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现场交通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
(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者行车要求;
(六)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
(七)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县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县道所在地市级媒体向社会发布,乡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乡道所在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高速公路及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条 安监、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市容市政(城管)、卫生、教育、环保、绿化、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附录B
《常熟市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生产规定》(常绿[2015]9号)